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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1-04-19 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新申请取水许可项目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四、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六条: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受理机构

台州市水利局

六、决定机构

台州市水利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法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受理条件 (一)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二)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三)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台州市水利局审批。

九、禁止性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取水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扫描件

必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原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6-88201750、0576-88203901

办公地址: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E06;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窗口人员

1、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2、办理项目受理单(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台州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即办

业务科室

审核申请事项的材料关联性和完整性。


办结

即办

窗口人员

出具办结批文


许可送达

7个工作日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告知,并在网上公开;发放许可证,通知来领取;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批文。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一、取用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2、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3、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4、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二、取用地下水:1、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2、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

水资源费

一、取用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2、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3、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4、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二、取用地下水:1、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2、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XX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8201750、0576-8820390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6-88201750、0576-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E06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6-88201750、0576-8820390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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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新申请取水许可项目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四、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六条: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受理机构

台州市水利局

六、决定机构

台州市水利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法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受理条件 (一)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二)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三)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台州市水利局审批。

九、禁止性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取水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扫描件

必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原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6-88201750、0576-88203901

办公地址: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E06;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窗口人员

1、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2、办理项目受理单(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台州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即办

业务科室

审核申请事项的材料关联性和完整性。


办结

即办

窗口人员

出具办结批文


许可送达

7个工作日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告知,并在网上公开;发放许可证,通知来领取;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批文。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一、取用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2、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3、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4、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二、取用地下水:1、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2、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

水资源费

一、取用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2、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3、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4、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二、取用地下水:1、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2、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XX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8201750、0576-8820390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6-88201750、0576-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E06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6-88201750、0576-8820390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